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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03 来源:张家口考试院 阅读次数:

本市中考参照执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把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

  违纪行为规定了九条:

  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⑶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⑸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⑼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规定了十四条:

  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⑷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⑸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⑹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⑺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⑻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⑼其他作弊行为;

  ⑽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⑾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⑿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⒀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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